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22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4178928G。
法定代表人:储岳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12440795L。
法定代表人:吴潇,董事长。
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02民初3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02民初3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 兵
审判员 廖多福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西)
书记员 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