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547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韬,董事。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州安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烁,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安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1元,减半收取110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