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7民初978号
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军民村1栋1层(平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631。
法定代表人:陈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