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柏亚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与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07民初1462号
原告:汕头柏亚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丹丹,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满儿,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汕头柏亚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柏亚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元,由原告汕头柏亚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自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