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89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某,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6179612X1,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631。
法定代表人:陈韬,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9464743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靖与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苏0591民89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该案已撤诉结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钱靖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1XXX04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