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8967号
申请人:**,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6179612X1,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631。
法定代表人:陈韬。
原告**与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