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22执异30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631。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原桂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桂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即(2017)闽012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原被执行人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该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2476179612X1”。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被执行人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8日将自已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2476179612X1”。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桂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823-2号民事判决书并经(2016)闽01民终89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权利人***据此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闽0122执1688号。经查其债务至今尚未清偿,原被执行人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8日将自已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桂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裁决。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原被执行人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被执行人福建汇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的(2017)闽0122执1688号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