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悦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福建悦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782793773037L。
负责人:刘兴旺,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夷山市彭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782MA2Y983F4J。
法定代表人:余喜琴,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2021)闽078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78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169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566937元。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现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78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鼎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文敏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