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096989014。
法定代表人:陈小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福满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4号2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LN5GXG。
法定代表人:李桂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福满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2,54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838元。(已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福满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福满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六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福满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7月1日前清偿剩余标的32,54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1执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