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如建设有限公司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3民终2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江南名都商住1号楼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秀,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秀,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九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锐,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轩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九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如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7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艳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艳轩公司返还工程款260455.6元(不支付利息损失)或发回重审。(上诉金额为72124.4元)。事实和理由:1.艳轩公司在合同外增项施工141089.4元,涉案劳务分包工程款总价应为2300699.4元,已付2561155元,超出金额应为260455.6元,而不是332580元。2.艳轩公司施工过程中,因九如建设公司的材料迟延进场,九如建设公司负责的塔吊不能实现全部覆盖等原因,给艳轩公司造成极大损失。九如建设公司同意给予补偿,约定一并结算。但九如建设公司出尔反尔,没有进行结算,而是单独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对于造成的损失却只字不提。艳轩公司不应因九如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支付利息损失。3.艳轩公司并不知道对于损失需要提起反诉,才能一并审理。在艳轩公司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对艳轩公司的主张损失予以否定,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艳轩公司将对九如建设公司造成的窝工等损失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九如建设公司答辩称:1.艳轩公司主张合同外增项施工141089.4元,没有提供有效签证,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申报,同时,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关于利息损失,根据查明事实,确实存在超付事实,且上诉人占用款项拒不归还,应当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如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艳轩公司返还超付款项3325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32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艳轩公司开具金额为25707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判令艳轩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判令**对艳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艳轩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
2018年6月,九如建设公司(承包人)与徐州市泉山区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九如城(泉山)养老综合体1#、3#、5#、6#、7#、8#六栋养老建筑、P2#、P3#配套公建两栋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装修及室外配套。
2018年9月12日,九如建设公司(工程承包人甲方)与艳轩公司(劳务分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徐州九如城(泉山)养老综合体项目南区新建工程【1#、3#、5#、6#、7#、8#养老院,P2、P3公建】等工程一、二次结构(含施工变更在内的钢筋工土建工程)、临设工程中的钢筋工工程以及配合装配式构件安装工程的相关工作分包给被告艳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钢筋工程中所有的基础、地下室底板、墙、顶板,上部结构板、柱、梁(包括预制)钢筋绑扎及插筋、二次结构构造柱、圈梁的钢筋绑扎,钢筋复检取样,马凳、止水钢板焊接、连接试件的加工,拉结筋的制作、绑扎、定位、闪光对焊,后浇带部位的钢筋间隔封闭网加工及安装等;承包范围内的钢筋到场清点、卸料、场内钢筋水平、垂直运输、保护层垫块、模板用定位箍制作、安放、钢筋外表污迹锈迹清理(砼浇筑前期各时期)和砼浇筑中配合看护;废短钢筋(大于250㎜钢筋不得随意切断)集中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合理利用,单价含卸料费用,钢筋进场未进行及时吊运,将由项目部委派其它班组吊运到位,卸料的费用按100元/T从本合同中进行扣除,分包人表示无异议;加工场地搬迁由班组自负,不另外计工日;钢筋盘圆调直已包含在单价内,不另计算工日。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施工内容。分包工作期限拟定于2018年9月5日(具体工期根据甲方要求为准),拟定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要求停工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分包人不得因工期顺延而向甲方索赔。合同第8.20条约定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停工,分包人均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人工窝工补偿。合同第14.1条中约定;本工程综合单价为60元/㎡,建筑面积为35993.5㎡,劳务报酬总价为2159610元,为含税综合单价,劳务分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不再因任何原因调整单价;点工(大工)240元/天/人,点工(小工)200元/天/人;此外钢筋工班组工作内容还包括:(1)以上综合单价包含柱脚防冲撞焊接(保护)产生的费用及一层楼地面的钢筋绑扎产生的一切费用。(2)钢筋自有设备和辅材:甲方只提供塔吊(二层柱、梁完成后拆除塔吊,以后涉及材料运输施工班组自理),根据项目施工要求所需的所有其他工具及设备均自行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切割机、弯曲机、调直机、箍筋机、电焊机、乙炔氧气、扎丝、垫块、马凳、套筒、电渣压力焊、植筋、绑扎钢筋的工具架防护架、钢丝网片等;(3)项目部电源接至二级箱,班组提供三级箱及链接电缆接到机械设备并自带照明设备;(4)承包方式:包工、包辅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环境保护、包验收保修、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措施费等。(5)图纸中包括的所有需钢筋工制作内容及施工现场所有的钢筋工程(含楼地面所有钢筋绑扎、止水钢板的焊接、后浇网片制作安装及牛腿柱上预埋铁板钢筋焊接等);(6)废旧钢筋的整体归放、合理使用;(7)腊月28至正月初七为乙方休整期,其余时间段必须遵照甲方项目负责人时间节点安排;(8)上述价格,乙方应清楚了解甲方的塔吊布置,不得因塔吊布置不能覆盖的盲区,而要求增加费用,且相应的盲区材料运输由乙方自行负责。结算规则:建筑面积按图纸标准的建筑面积(35993.5㎡)为准,最终结算时建筑面积不做调整,涉及到建筑面积进行奖励和处罚的,相应按本部分提供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合同第14.2条约定,劳务承包原则上不存在点工,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承包范围以外的签证单点工:大工按每人240元/日;小工按每人200元/日实际工日结算。必须由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分管人员、施工员、现场负责人等签认并加盖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公章方为有效,当生日发生的费用需当日申请方为有效,逾期视为劳务分包人放弃签证点工的权利,具体按照《现场零点工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第16.1条约定劳务分包人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作量清单,经工程承包人审核无误后,次月支付上月进度款的40%;主体封顶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承包人在2019年春节前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工程承包人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及相应罚款);10%余款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满两年,一次性付清。承包人在支付每笔款项前均需收到分包人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结算完成后分包人需提供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第21.2.3条约定,劳务分包人禁止以任何方式拖欠工人工资,保证不发生工人到建设主管部门上访及吵闹事件发生,若有此类事件发生,工程承包人直接从合同款中按照考勤结果给予支付工资(大工240元/天/人,小工200元/天/人),劳务分包人不得有异议,同时工程承包人给予劳务分包人罚款50000元/次,并在合同款中扣除。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8年9月1日,艳轩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艳轩公司称其于2020年3月施工结束。2020年6月17日,1#、3#、5#、6#、7#、8#楼竣工,2020年4月30日P2、P3竣工。
九如建设公司认可除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159610元外,艳轩公司存在围墙和防水层的点工增项施工,增项工程总价68965元,因此,九如建设公司认为涉案劳务分包工程款总价为2228575元。九如建设公司通过直接付款及代付工人工资的方式,合计支付工程款2561155元(其中最后一次付款为于2020年1月22日代付工人工资651355元)。艳轩公司已向其开具金额为1971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艳轩公司对于合同固定总价为2159610元无异议,但认为因九如建设公司原因,现场不能满足施工,造成其窝工损失1006240元;因部分楼栋靠近高压电线,九如建设公司方负责的塔吊不能实现全部覆盖,造成其产生额外搬运费302732.8元;另有合同外增项施工141089.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艳轩公司不具备相关劳务施工的资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与九如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涉案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依据九如建设公司与艳轩公司合同的约定,涉案劳务分包采取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2159610元。
艳轩公司主张因九如建设公司的原因造成了其窝工及运输费用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艳轩公司施工范围内的人员由其自行组织,同时,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停工,作为分包人的艳轩公司均无权要求九如建设公司承担人工窝工补偿。因此,无论是否产生窝工的问题,艳轩公司均无权另行要求九如建设公司支付其窝工费用。
对于艳轩公司辩称因塔吊覆盖面不够而导致多产生运费的问题。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艳轩公司应清楚了解九如建设公司的塔吊布置,不得因塔吊布置不能覆盖的盲区而要求增加费用,且相应的盲区材料运输由艳轩公司自行负责。因此,无论是否实际多产生运输费用,艳轩公司要求因塔吊盲区而要求增加工程款的主张均无合同依据。
关于艳轩公司辩称的合同增项问题。因其未有证据提供是施工了增项工程,因此,除九如建设公司认可的增项施工费用68965元外,对于其余增项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九如建设公司应当支付艳轩公司工程款合计2228575元。现九如建设公司已支付2561155元,故艳轩公司应当返还九如建设公司332580元。
对于九如建设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结合九如建设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确定自该日之后15日即2020年2月8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九如建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九如建设公司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发生工人索要工资的问题,故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款数额要求支付违约金。艳轩公司的工人主张工程款,系工人行使合法权利,不能因为工人行使自身权利而作为九如建设公司扣除艳轩公司工程款的理由。同时,对于九如建设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其已主张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因此,对于九如建设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系艳轩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应当对艳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九如建设公司要求艳轩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现艳轩公司确系有257075元的发票未向九如建设公司开具,且其也同意向九如建设公司开具,故对于九如建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一、艳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九如建设公司工程款332580元及利息损失(以33258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二、**对艳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艳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九如建设公司开具金额为2570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驳回九如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00元,保全费2454元,合计9554元,由九如建设公司负担750元,艳轩公司、**负担8804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增项部分。艳轩公司主张增项部分价款141089.4元,仅提供其自制清单,而九如建设公司对其自制清单不予认可,仅认可增项费用为68965元。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艳轩公司主张增项部分价款为141089.4元的事实。故一审判决根据九如建设公司的自认,确定增项部分价款为68965元并无不当。
二、关于艳轩公司抗辩主张的窝工损失、多产生运费。本案系九如建设公司诉讼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32580元而提起的诉讼,而艳轩公司抗辩主张的窝工损失、多产生运费计130余万元。艳轩公司的该项主张旨在抵销或吞并九如建设公司返还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支付赔偿损失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艳轩公司的该项主张是一种独立诉讼请求,即构成反诉,应由艳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请求。但艳轩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提起反诉。因此,艳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一审判决中关于该部分的处理意见,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可另行解决。
三、关于利息。因艳轩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多产生运费已确定另行解决,而事实上存在多支付艳轩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因此,在艳轩公司未返还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艳轩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亦无不当。
综上,虽然一审判决对艳轩公司抗辩主张的窝工损失、多产生运费,在艳轩公司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予以处理,但判决结果并不存在错误,本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上诉人艳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汤孙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连富
书 记 员 张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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