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20111号
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CP716H,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5197445Q,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