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251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15单元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3256749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393400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17521.47元。申请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7521.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8元,由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