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32号
申请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11384549。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纬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8889733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大坞塘小区7幢东201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