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2民初4432号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11384549。
法定代表人:陈兴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皖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6217861X8。
法定代表人:叶春枝,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0960元及利息1315.2元(暂计2016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利息:10960元*6%*2年=1315.2元);并自2018年10月12日起以10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起重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单价为53500元,总价款214000元。涉案设备于2012年11月20日经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验收合格。被告于2011年8月至2016年10月陆续向原告共支付货款203040元,下欠1096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起重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单价53500元,总价为214000元。合同对交货时间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先预付3万元,货到再付4万元,验收合格后付3万元,余款一年内付清。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安装、调试等义务,并于2012年11月20日经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验收合格。截止2016年10月11日,被告共计付款203040元,尚欠1096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付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起重设备买卖合同》、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证书、结算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起重设备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安装等义务,交付的机械经检验合格。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货款。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960元,并自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蓓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