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2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113845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9814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民再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礼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宣扬
书记员薛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