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2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11384549。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金大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38768。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皖012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6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宣扬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