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钟楼区五星鼎金货运服务部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双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报人钟楼区五星鼎金货运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城西物流市场1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谢亦标,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5000XXXX1XXXX5)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钟楼区五星鼎金货运服务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