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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岳西县恒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4430号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恒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
书记员 孙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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