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5136号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双桥镇。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凌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