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11713号 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安徽省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