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4550号
申请人:泰安市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邢庄社区**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阳城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华阳大街东城**7号门室。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申请人泰安市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阳城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网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泰安市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