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23民初267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10号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636533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住址送达时,未能查找到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也不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故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