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1242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507号华润大厦6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10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