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23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合作农民,住依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黑0223民初6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不包含***已赔偿13000元),被告黑龙江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此50000元赔偿款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黑龙江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黑龙江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给付义务。
2、2022年1月14日、2022年3月1日,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1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3月1日,本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2年3月1日,本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2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纪实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