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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3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依安县解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现住不详。 被告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63653359T(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正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进送达时,未能找到被告,后原告又提供了***另外的送达地址及微信,均不能送达。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且被告不同意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