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鸿岩电器灯具制造厂

某某,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齐哈尔鸿岩电器灯具制造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民初23号
原告孔玮,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常英姿。
被告齐齐哈尔鸿岩电器灯具制造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喜庆路南,组织机构代码L1700XXXX。
经营者**,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业务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00190X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齐齐哈尔鸿岩电器灯具制造厂、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