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7号。
负责人:姜毅,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庞家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翔徽,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鲍汝铖,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郑翔徽,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许辉,女,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博兴县。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郑翔徽、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9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2796739.85元。二、被告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利息(含复利、罚息)128744.56元(截至2019年8月21日),嗣后利息(含复利、罚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郑翔徽、许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郑翔徽、许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郑翔徽名下银行存款5846.77元。已扣划,过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846.77元。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郑翔徽、许辉、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郑翔徽、许辉、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博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