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7101执1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派铂家居有限公司、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山东蓝天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派铂家居有限公司、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山东蓝天板业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派铂家居有限公司、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山东蓝天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963023.3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滨
书记员 李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