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一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付存民。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初翠红,女性,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住博兴县店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住博兴县庞家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翔徽。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初翠红、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初翠红、山东省全兴厨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尔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借款本金2037236.24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25执9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文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 岳
书 记 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