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3722号
原告: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之妻。
原告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3729号裁决书起诉。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