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1执27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中街9-7号2638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
原告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霄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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