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11676号
原告: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中街9-7号2638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
原告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与丰昂(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昂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约定丰昂公司为原告代理申报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资质,合同金额为5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代理费236000元。丰昂公司收到代理费后于2015年11月25日表示代理事项无法完成,并同意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后丰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25日、2016年4月13日承诺由他个人于2016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236000元及利息共计283940元。但至今被告尚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及利息283940元。
被告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与丰昂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约定丰昂公司为原告代理申报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资质,合同金额为5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代理费236000元。丰昂公司收到代理费后其法定代表人**表示代理事项无法完成,并同意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2015年11月25日、2016年4月13日出具承诺书及还款说明,承诺由他个人于2016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236000元及利息共计283940元。但至今**尚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承诺书、还款说明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丰昂公司签订合同后,丰昂公司收到原告的代理费,后又表示不能完成代理事项,被告作为丰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由其个人返还原告代理费及利息损失,被告即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承诺返还代理费及利息共计2839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还北京中电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及利息共计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四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元,由**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