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4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东路28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符国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
负责人:***,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检测事务,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应当支付检测费用。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判令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支付其检测费以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甲方)与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基桩质量检测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查,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基桩检测受托单位,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基桩钻芯法试验报告,认定383号桩工程地质性状不满足设计要求,随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根据该检测报告于2016年10月26日通知承建单位“暂停对看守所办公楼施工,待处理合格后报我监理申请复工”。2017年9月12日,由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内的多家相关单位一致选定的汕头市质量工程检验测试中心,对上述第383号桩重新作出检测报告,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对此,所有责任主体及××区质监站均认可汕头市工程质量检验中心对383号桩进行的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此后,工程的监理单位向承建单位出具《工程复工令》,通知其于2017年9月28日起恢复施工。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作出的第383号桩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结论是错误的,第383号桩实际上符合设计要求。因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作出的错误检测结论导致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的工程停工近一年,二审判决对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主张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支付检测费482317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亚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