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电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6)青01执恢133号
西安西电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宁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西安西电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0038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9233元(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案件受理费12399元由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将该案恢复执行。
该案恢复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我院随将其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并将案款扣划至我院账户,2016年11月3日我院给付案款150000元,2017年3月9日给付案款632017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1220元由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