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华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高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7014号
原告浙江华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高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人西安西电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龙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华高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确认原告与浙江华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2016年2月27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2、判决浙江华高电气有限公司名义供给第三人的货款606180元全部归原告所有;3、判决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06180元。
本院认为,本案涉争《承包经营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合同相对方均为浙江华高电气有限公司,现该公司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现原告浙江华高科技有限公司以浙江华高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华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1元,退还给原告浙江华高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龙会
书记员  吴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