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3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宝国。
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东风路南段路东浩晟商务楼**。
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 宗 堂
审判员 马越审判员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