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宝国。
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东风路南段路东浩晟商务楼**。
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安仲案字第48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   宗   堂
审判员 马越审判员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