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8273号
申请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理人:***,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环城旺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环城旺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环城旺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7408.4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8月24日提供了担保,并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环城旺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7408.4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笑
人民陪审员 魏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