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5民初701号之九
申请人: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告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林支行的02×××37账户内银行存款7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大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