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第一职业高中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州农商行)、***、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5民初701号之十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2019)冀0635民初701号之十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借款合同的还款行为履行主体为上诉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为“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基本条件”。其内容由于具有以下特点:无法改动、条款的对象针对所有不特定借款人、内容繁多且涉及晦涩的专业术语,该部分内容为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故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不当。******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蠡州农商行依据其与***签订的两份《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分别与***、北京信能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均无异议。蠡州农商行与***签订的两份《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蠡州农商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作为蠡州农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案涉案合同系蠡州农商行与***共同协商签署,不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上诉人称本案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胡振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