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5民初701号之十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清,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学,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冀0635民初701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110×××93账户内银行存款7300000元。
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信能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110×××93账户内银行存款7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大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