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财信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10079号 原告: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18号楼一层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4月9日出生,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财信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652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天海乐公司)与被告北京财信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盛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应天海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财信盛世公司支付应天海乐公司货款751299.01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财信盛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因业务往来,于2018年9月30日经对账,财信盛世公司欠应天海乐公司货款共计1151299.01元,后财信盛世公司陆续还款,至起诉时还剩751299.01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财信盛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财信盛世公司工商注册地虽为石景山区,但其实际的办公场所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路南路1号金泰大厦1103室,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应天海乐公司称:不同意财信盛世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如下:2015年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天海乐公司并不清楚财信盛世公司是否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另外,合同中财信盛世公司的地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请求法院驳回财信盛世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财信盛世公司的实际办公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路南路1号金泰大厦1103室,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652房间仅为财信盛世公司的注册地址且无经营场所,故应视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路南路1号金泰大厦1103室为财信盛世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财信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涵 书 记 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