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21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18号楼一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671433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回永兴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