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拓进体育有限公司

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4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拓进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坂何公路8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11788XP。
法定代表人:杨光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续进,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政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678079。
法定代表人:陈庆杰。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拓进体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闽0124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合计90775.33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账号:14×××24),并查封了担保人傅维东名下坐落于福建省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6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福建拓进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就纠纷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福建拓进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合计90775.33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账号14×××244)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傅维东名下坐落福建省永安市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字第××号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道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顺请
书 记 员 黄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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