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夏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兰州百年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华夏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百年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兴隆山路1956号。
法定代表人:黄礼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冬,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华夏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918号第2单元第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哲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苏珍,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百年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夏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国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特莱斯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奥特莱斯公司仅支付消防安全评估合同价款31500元(不支付消防维护保养合同价款46176元和利息2493.75元);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华夏国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8月16日,奥特莱斯公司与华夏国安公司签订消防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奥特莱斯公司委托华夏国安公司对百年奥特莱斯商场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包括消防电话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排烟/送风系统、消防水炮系统、防火卷帘系统以及商场内其它消防灭火报警系统共7个消防系统进行保修服务,保修服务时间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7日。合同第五条约定,华夏国安公司应严格执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紧急排故等维修保养工作。每月保养后,华夏国安公司应向奥特莱斯公司提供由华夏国安公司技术人员签名的保养纪录,并由奥特莱斯公司主管领导或指定代表签字确认,华夏国安公司每月出具消防维保报告,同时约定,消防部门检查工作时,华夏国安公司应该主动参加,认真听取消防部门的意见,对消防系统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消防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若华夏国安公司未进行整改,一切后果由华夏国安公司全权负责。2018年9月10日,因奥特莱斯公司维护保养不规范,兰州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令限期改正并行政处罚5000元。以上事实足以说明,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华夏国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华夏国安公司也未进行每月大检、每季度全面检测,提供的保养纪录也系华夏国安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经过奥特莱斯公司确认并签字,维护保养纪录无任何效力。华夏国安公司要求奥特莱斯公司支付剩余维护保养费用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对此仅认定为瑕疵,明显有失公平。另外,消防维护保养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华夏国安公司未按照协议要求对系统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奥特莱斯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兰州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令奥特莱斯公司限期改正后,奥特莱斯公司及时要求华夏国安公司对消防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华夏国安公司均未处理,致使奥特莱斯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奥特莱斯公司被兰州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后,明确告知华夏国安公司终止维护保养合同。奥特莱斯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已经支付维护保养费用19240元,额外缴纳兰州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罚金5000元。华夏国安公司未全面履行维护保养合同的义务,奥特莱斯公司支出成本与获得权益明显不平衡,故华夏国安公司违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要求奥特莱斯公司支付维护保养合同剩余价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华夏国安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消防维护保养合同部分事实清楚,部分事实不清。消防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华夏国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奥特莱斯公司的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月、每季度全面检查,严格遵守维护保养规范,奥特莱斯公司除支付第一笔19240元款项外,未向华夏国安公司支付其余维护保养费用。消防维护保养报告书系华夏国安公司上传消防总队后,由消防总队技术处审核无误后生成,全程均由奥特莱斯公司陪同配合完成,并非必须由奥特莱斯公司签字确认。奥特莱斯公司被兰州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令限期整改并行政处罚5000元,系奥特莱斯公司机器设备原有故障造成,并非华夏国安公司原因所致,华夏国安公司在一审中对此也提交了相应维修计划报价单。一审以消防维护保养报告书没有奥特莱斯公司签字确认为由,认定华夏国安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错误。第一,华夏国安公司已经尽到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义务。消防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华夏国安公司按时派遣工作人员到奥特莱斯公司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严格执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每月、每季度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保养和紧急排故等维修保养工作。第二,奥特莱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在香港无法签字,华夏国安公司提供的保养记录虽未经奥特莱斯公司签字,但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可,不能否定华夏国安公司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奥特莱斯公司于同年l2月又与华夏国安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评估合同,再次委托华夏国安公司对奥特莱斯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度以及操作规程等进行安全评估,说明奥特莱斯公司认可华夏国安公司的工作。第三,奥特莱斯公司被行政处罚5000元是因其机器设备损坏导致,并非华夏国安公司维护保养造成。华夏国安公司与奥特莱斯公司签订合同不到一个月,奥特莱斯公司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被行政处罚,并非华夏国安公司的过错导致,故不能据此认定华夏国安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义务。第四,消防维护保养合同并未终止和解除。华夏国安公司没有收到奥特莱斯公司终止合同的通知,奥特莱斯公司也未提交已经通知华夏国安公司终止和解除合同的证据。第五,奥特莱斯公司应支付全部消防维护保养费76960元、逾期利息4375.3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华夏国安公司为能尽快收到款项,放弃了上诉权利,请求驳回奥特莱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奥特莱斯公司支付全部消防维护保养费76960元、逾期利息4375.30元。2、一审判令奥特莱斯公司支付华夏国安公司消防安全评估费31500元、逾期利息2493.75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消防安全评估合同签订后,华夏国安公司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奥特莱斯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给华夏国安公司造成了损失,一审中奥特莱斯公司也己认可。
华夏国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奥特莱斯公司给付消防维护保养费76960元、逾期利息4375.30元;2.奥特莱斯公司给付消防安全评估费31500元、逾期利息2493.75元;3.奥特莱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6日,华夏国安公司与奥特莱斯公司签订消防维护保养合同,同年签订消防安全评估合同。合同约定华夏国安公司为奥特莱斯公司维护保养消防设备,期限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7日,并对奥特莱斯公司从消防安全合法性、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其中消防维护保养合同总价款为962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给付19240元,华夏国安公司开始维护保养6个月后,给付28860元,合同期满的5个工作日,给付剩余48100元。消防安全评估合同约定工程评估费为31500元,消防验收通过后7内日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因双方对华夏国安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产生争议,奥特莱斯公司给付19240元维护保养费后,剩余保养费及评估费未付。2020年11月3日,华夏国安公司起诉要求奥特莱斯公司给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1、华夏国安公司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全面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义务;2、奥特莱斯公司未按时给付合同价款,是否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庭审双方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定华夏国安公司已全面履行了消防安全评估合同义务,但在履行消防维护保养合同时存在履行瑕疵,且造成奥特莱斯公司一定经济损失,故对华夏国安公司主张的工程评估费31500元予以支持,主张的剩余消防维护保养费76960元,支持60%,确定为46176元。关于争议焦点2,奥特莱斯公司未及时支付消防安全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已构成违约,华夏国安公司主张参照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确定为2493.75元。华夏国安公司在履行消防维护保养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奥特莱斯公司履行迟延,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华夏国安公司该部分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一、兰州百年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甘肃华夏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剩余消防维护保养费46176元;给付消防安全评估费31500元,逾期付款利息2493.75元;共计80169.75元。二、驳回甘肃华夏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兰州百年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2元,甘肃华夏国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负担52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华夏国安公司与奥特莱斯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消防维护保养合同,庭审中,华夏国安公司主张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11份维护保养报告书能够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义务,并通过消防总队审核。奥特莱斯公司对形成11个月的维护保养报告书不持异议,但认为消防总队仅查看资料,并不进行实地检查。因双方约定华夏国安公司每月出具消防维保报告,故华夏国安公司提交的11份维护保养报告书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兰州新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9月10日以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为由,责令奥特莱斯公司限期改正,并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该事实证明奥特莱斯公司消防检查未通过的损失为5000元。奥特莱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消防检查未通过其还存在其他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内因华夏国安公司的原因其消防设备和系统还存在其他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以兰州新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检查过程中对奥特莱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认定华夏国安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确定奥特莱斯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消防维护保养费76960元的60%即46176元并无不当。保养记录未经奥特莱斯公司签字确认并未影响消防维保报告的形成和消防总队的审核,故奥特莱斯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支付余款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奥特莱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兰州新区公安消防支防行政处罚后双方协议终止了消防维护保养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奥特莱斯公司认为其已终止消防维护保养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奥特莱斯公司对华夏国安公司主张的消防安全评估费没有异议,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华夏国安公司主张该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属于其利息损失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奥特莱斯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部分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华夏国安公司并未提出上诉,故对其要求奥特莱斯公司支付消防维护保养费7696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奥特莱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兰州百年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花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以轩
书 记 员 赵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