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与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126号
原告: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海关服务大楼A916。
法定代表人:徐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贵州泽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万程。
原告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管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