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

贵州致联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0675号
起诉人:贵州致联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延伸段以北贵阳世纪城0组团商业第2d幢1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UEA22。
法定代表人:安仕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晓峰、李本经,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起诉人:***,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起诉人:贵州华创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贵州华创盛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0(贵阳国际中心2号)栋1单元17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P2DC26。
法定代表人:古贤伟,执行董事。
被起诉人: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海关服务大楼A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10C0U。
法定代表人:徐铭,董事长。
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贵州华创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贵阳北充电场站投资合作土地租赁协议》中第三条“甲方(备注:原告)同意,收购丙方(备注:被告二贵州华创力源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破斑地上的建设项目,收购价格人民币920.00万元(不含税),于合同期签订后分期支付,一期7日内支付120.00万元;二期一个月内支付完毕520.00万元;三期三个月内支付完毕400.00万元;因丙方尚欠付丁方(备注:被告一***)工程建设款人民币1060.00万元未支付,上述收购款项,由甲方代丙方直接支付丁方。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丁方”的合同条款无效;二、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收购款90万元人民币;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由三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标的物为不动产,属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贵阳高铁站,不在清镇市辖区范围内,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贵州致联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泽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家丽
书 记 员 许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