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保字第06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住沙河市。
被申请人河北省永年县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永年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约41岁,住河北省鸡泽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永年县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永年县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沙河市建设局的工程款2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永年县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在沙河市建设局的工程款23,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