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湘0702民督14号
申请人:湖南圣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严汉钧。
被申请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
湖南圣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5548.52元,并提供了《零星施工合同》、“圣雄零星施工工程结算”、转账记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圣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55548.52元。
申请费396元,由被申请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孟礼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贺鸣
书记员曾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