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51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润和星城会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344736011P。
法定代表人:肖洛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珂星,女,1996年1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2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37763C。
法定代表人:刘家辉。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142187元(迟延利息暂计算至执行立案之日,已含执行费20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洋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18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4218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紫丽